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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信任的代价
2019-08-1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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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处心积虑与好友签订假合同,骗取近30万元后逃匿妄图躲“一时之灾”,近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自2012年起,被告人杨某先后找到好友罗某和撖某,谎称其对外分包工程,想找罗某和撖某合伙,并且许以高额回报。对杨某的为人,罗某和撖某非常信任,但正因为这毫无警惕的信任,导致罗某和撖某一步一步掉进了陷阱,两人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了30万元。与杨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后,罗某和撖某迟迟没有收到动工的消息,此时心底生疑,却发现杨某已经联系不上了,经多方打听,才发现杨某宣称对外分包的工程是一场骗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检察官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近3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杨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加上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古话有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的开头,面对巨额回报时,被害人如果多一个心眼,杨某的骗局也就无法实施。在我们的生活中,骗子往往就是利用我们的信任,一点一点地将我们带进圈套,当有了利益往来之后,就会被越套越牢,等发现的时候损失已然造成,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
由于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
一要多方搜集信息。尤其是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
二要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核实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及用于抵押的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如确认对方的公司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撤销,营业执照内容是否真实,提供的资质证书是否有涂改或伪造等。此外,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或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的几率。
三要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很多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大家在交易过程中多留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
四要对那些不熟悉的公司和项目尽量避免听取对方的空头或远期承诺,这是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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